為進一步規(guī)范西藏自治區(qū)網絡通信活動行為,維護網絡通信領域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》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(lián)網安全的決定》等法律法規(guī)及相關政策文件規(guī)定,現(xiàn)將西藏自治區(qū)網絡通信領域活動禁止性行為集中通告如下:
一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、參與、煽動顛覆國家、破壞國家統(tǒng)一、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活動。
二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侮辱、誹謗他人。
三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、參與、煽動宗教極端、暴力恐怖、詐騙犯罪等非法活動。
四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向境內外組織、機構、個人非法提供國家未公開的信息。
五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搜集、制作、下載、存儲、發(fā)布、傳播、宣揚顛覆國家、破壞國家統(tǒng)一、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信息。
六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搜集、制作、下載、存儲、發(fā)布、傳播、宣揚宗教極端思想、暴力恐怖、誘騙詐騙、虛假的險情、疫情、災情、警情等信息。
七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為顛覆國家政權、分裂國家、暴力恐怖、宗教極端活動提供資金、場所、人員、交通、通信等幫助或便利。
八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編造、散布挑撥民族關系、制造民族矛盾、煽動民族仇恨等信息。
九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、利用會道門等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。
十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、聚眾擾亂社會秩序。
十一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、參與非法集會、游行、示威。
十二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接受境內外組織、機構或個人資助。
十三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成立、參加非法組織,進行非法金融活動。
十四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編造、散布虛假或不實險情、疫情、災情、警情等信息。
十五、嚴禁未經許可經營國際聯(lián)網業(yè)務,擅自建立、使用非法定信道進行國際聯(lián)網。
十六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非法獲取、出售、提供、利用公民個人信息。
十七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實施黑客攻擊破壞、盜竊、詐騙、編造或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等行為。
十八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參與、誘騙公民進行涉槍支彈藥,易燃、易爆、易制毒、放射性等危險品,淫穢色情,賭博,毒品犯罪活動。
十九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向網絡犯罪活動提供互聯(lián)網接入、服務器托管、網絡存儲、通信傳輸?shù)燃夹g支持或廣告推廣、支付結算等幫助。
二十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設立用于實施犯罪活動的網站、通訊群組或者發(fā)布違法犯罪信息,或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加入此類網站、通訊群組瀏覽、接收、發(fā)布信息,或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破壞網絡通信公共設施。
違反上述規(guī)定的人員,必須立即中止相關違法犯罪活動,主動向公安機關自首并協(xié)助開展工作,爭取寬大處理。凡違反上述規(guī)定拒不改正的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》《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(lián)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》《互聯(lián)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相關規(guī)定,依法從嚴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。
本通告所指網絡通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電腦、手機、即時通訊、可視電話、穿戴式網絡設備等。
西藏自治區(qū)互聯(lián)網信息辦公室
西藏自治區(qū)公安廳
西藏自治區(qū)通信管理局
2019年2月28日